公告日期:2026-08-2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经营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其中包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以上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以下简称“拟被担保主体”)担保:
(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拟被担保主体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拟被担保主体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拟被担保主体的资信情况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及主要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记录证明等;
(五)与担保有关的主债务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公司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拟被担保主体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拟被担保主体所从事的产业、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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