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负责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
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
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如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或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委员会应启动离任审计,并在审计完成后,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出现第九条所列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一)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三)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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