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确定存在的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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