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信息传递、披露等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与召集
第九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将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提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并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董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