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金通灵管字第26 号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监督报告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贵院作出(2025)苏 06 破 56 号《裁
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 06 破 56 号《决定书》指定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阶段的各项工作。2026 年 2 月3 日,贵院裁定批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金通灵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金通灵执行,由管理
人监督。2026 年 2 月 13 日,金通灵向管理人提交了《金通
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报告已完成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之规定,重整
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金通灵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2.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重整投资款,并取得相应转增股票或相应转增股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3.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一次性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4.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已经划转至债权人账户,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5.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二、监督金通灵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一)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1. 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
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公司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债权申报审查和网络会议平台、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信托计划设
立等服务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等。截至目前,破产费用已全部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2. 应当支付的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
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公司共益债务包括经法院批复的预重整期间引入借款、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中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由金通灵财产随时清偿。
截至目前,经法院批复的预重整期间引入借款已全部支付完毕,用于支付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款项已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二)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重整投资款,并取得相应转增股票或相应转增股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1. 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重整投资款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需支付 994,431,569.29
元以受让公司 710,511,267 股;13 家财务投资人总计需支付1,384,152,435.36 元重整投资款以受让公司 496,111,984 股转增股票,合计 14 家重整投资人需支付 2,378,584,004.65 元受
让公司 1,206,623,251 股股票。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管理
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2,378,584,004.65 元。
2. 重整投资人取得转增股票或相应转增股票已经提存/
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金通灵以现有总股本 1,489,164,214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9.0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增约
1,352,880,853 股。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登记,并全部登记至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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