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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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出
具(2025)苏 06 破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金通灵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6 年 2 月 3 日,南通中院作出(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金通灵重整程序。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向管理人及南通中院提交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以下简称“《执行报告》”),报告《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同日,管理人向南通中院提交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认为“金通灵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026 年 2 月 13 日,南通中院作出(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南通中院认为金通灵已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且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裁定终结金通灵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重整投资款,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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