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ST 金灵 公告编号:2026-017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或“本院”)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裁定终结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公司”)重整程序。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
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
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金通灵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2026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南通中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三《民事
裁定书》。南通中院裁定批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8)。
2026 年 2 月 9 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
金额 2,378,584,004.65 元,本次所有重整投资人已经全部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的 1,352,880,853 股股份已
全部完成转增,其中 1,206,623,251 股为首发后限售股,146,257,602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1,489,164,214股增加至2,842,045,067股。上述1,352,880,853股转增股份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
处置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南通中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五《民事
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金通灵公司已于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且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金通灵公司及金通灵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本案尚有遗留事项待处理,在本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金通灵公司管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受理费 30 万元,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中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在重整程序中,公司通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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