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ST 金灵 公告编号:2026-00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或“本院”)于 2026 年 2
月 3 日裁定批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情况概述
2026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南通中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三《民事
裁定书》。南通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2026 年 2 月 2 日,金通灵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会议方式
召开。会议上,管理人提请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的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故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不参加表决。同日,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同意的 5 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 83.33%,其代表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8.56%。普通债权组同意的 366 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 96.32%,其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0.55%。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921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金通灵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批准,理由如下:第一,金通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披露,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13 条规定。第二,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合法。金通灵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表明,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中同意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参与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前述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以及《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18 条关于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定。第三,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受偿方案,债务人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投资人基本信息,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完毕标准等内容,要素完备,内容合法、可行,重整投资人主体资格亦符合监管要求。因此,金通灵公司及金通灵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批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南通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将会对公司 2026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 南通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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