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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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
院”)出具的(2025)苏 06 破 56 号《裁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因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管理人召集并定于 2026
年 2 月 2 日 9:30 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135 号公司办公大楼七楼办公室,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 日 9 时 30 分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135 号,公司办公大楼
七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建华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公司已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相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 号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具备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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