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5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自 2025 年 9 月 9 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金
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累计发生且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6 起,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 3 起,作为被告的案件 13 起。
2、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上述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处于一审阶
段的 1 起,调解结案的 1 起,仲裁的 1 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处于
一审阶段的 4 起,调解结案的 7 起,劳动仲裁的 1 起,撤诉的 1 起。
3、涉案金额: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13,955.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47%。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333.6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13,622.17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本公告附件中披露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担保”)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 9,37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76%)外,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测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自 2025 年 9 月 9 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
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 2025 年 9 月 9 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尚未披
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3,955.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47%。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333.6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13,622.17 万元。案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众和担保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4 年 9 月 20 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 9428 万元。原告(众和担保)应“借款人”的申请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江苏金通灵鼓风机有限公司--被告 1、威远金通灵气体有限公司--被告 2、南通新世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 3)为“借款人”的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 1 以其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被告 2 以其对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质押反担保。上述反担保的范围均为原告履行主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资金占用费、委托担保协议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拍卖费、税费等。委托担保协议书及反担保合同均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担保人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借款人”因触发融资提前到期
条件,“债权人”宣布案涉借款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提前到期。上述借款宣布提前
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原告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为其代偿本息共计人
民币 9377 万元,至今“借款人”未予清偿前述代偿款,各被告也均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特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判决。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金通灵鼓风机有限公司、威远金通灵气体有限公司、南通新世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5)苏 0602 民初19439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以及众和担保的《起诉状》等文件。其中,《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通灵鼓风机有限公司、威远
月 10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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