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七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其间如有成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的,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2 名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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