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等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参股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对所报告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或董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上述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不属于前款第 1项规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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