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成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的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的,在补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若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2名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被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个月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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