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性商务接待可以参照本制度,规范接待流程、沟通承诺等措施,避免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发生泄漏。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接待和商务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规范衣着和用语。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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