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内容。
第三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与规则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与监督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统筹领导,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报告程序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管理,确保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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