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要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的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任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会成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的,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
员会因成员辞职的,在补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若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2名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被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委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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