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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10 16:57:05 股吧网页版
ST荃银: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11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ST 荃银 公告编号:2026-049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32026002 号),并于当日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2)。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披露《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 号)。

2026 年 7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应敏杰,男,1983 年 2 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琴,女,1963 年 6 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张庆一,男,1982 年 5 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荃银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荃银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715,068.36 元,虚增利润总额 18,715,068.3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86%。

2026 年 1 月 30 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敏杰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张琴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一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却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前述情况,仍按照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应敏杰、张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庆一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2026 年 1 月 28 日—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已对 2024 年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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