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报告仅指信息报告,不代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各部门经理;各专业公司、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
(四)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报告员;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或所在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