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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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3192 号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募集资
金 2024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 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
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
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 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 告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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