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7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
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
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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