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相关定期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不得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不得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为目的而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定向确保聘用特定会计师事务所为目的而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收到拟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选聘资料后,公司应及时形成内部审查意见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于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事宜,依据本条规定采取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程序。审计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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