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子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第九条 会议议案所涉及事项,若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管理要求,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应当在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并审议;同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的时间节点及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或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子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会议决议等文件完成签署的当天再次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及决议事项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在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前,应就会议议案主动向公司汇报并获取明确的投票指示;在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指示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并了解《公司章程》等规定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按照公司统一要求接受公司审计部门及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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