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兼任多项职务的,应以董秘工作为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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