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08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5 年 2 月 19 日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7 日下午 2:0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7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向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于 2025年 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何剑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期间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股份总数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246,70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535 股的 34.91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至 2025 年 3 月 3 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2.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61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150,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535 股的 1.4364%。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计
1,616 人,代表股份 256,851,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535 股的
36.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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