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审阅了《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默科技系于 2000 年 12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2010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36 号),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1,600 万新股。2010 年 5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
所”)出具《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5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海默科技”,股票代码“300084”。
3.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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