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1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7F20250272-0002 号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0,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关于拟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88)、《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87);
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沪评字[2025]第 97 号);
5.《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海默水下生产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 98 号);
6.《海默水下生产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9-00998 号);
7.《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99.3342%股权所涉及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创意评报字(2025)第 027 号);
8.《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 9-01002 号);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10.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11.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
1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姜洪元)》;
13.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4.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15.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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