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
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具体范围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3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职权及分工,总经理办公
会等内容。
第4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5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6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7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批准,
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第8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9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10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1)涉及刑事诉讼时;
(2)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3)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11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
聘任的其他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9);
(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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