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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6 16:41:09 股吧网页版
创世纪: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7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具备相应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是否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和离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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