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1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现场见证、审验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见证。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已就复印件和原件进行了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遗漏,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已履行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6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6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签署补充协议等相关议案。本次调整不涉及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与发行数量上限,相关调整未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无需召开股东会审议。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6 年 4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6 年 7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6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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