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促进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
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水。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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