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300083 证券简称:创世纪 公告编号:2025-103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的上诉请求,驳回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田某的上诉请求;
4.判决金额:二审判决深圳创世纪、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经济损失379,630,000元(人民币,下同)和合理开支2,000,000元,共计381,630,000元,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935,400元;
5、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针对该诉讼事项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计提1,400万元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等情况在相应会计期间进行财务处理,预计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27,867.41万元,并对公司未来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具体金额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7,932,592.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40,904,434.33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为600,609,626.26元,交易性
产品),公司具备支付赔偿款能力。
目前公司未使用涉案专利生产、销售相关机床产品,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将不影响公司其他产品的正常生产销售,预计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公司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最高人民法院就深圳创世纪、田某与北京精雕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田某、深圳创世纪,北京精雕因其原产品经理田某离职后入职深圳创世纪,认为田某、深圳创世纪侵害其技术秘密,提出要求田某、深圳创世纪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赔偿其经济损失9,200万元等诉讼请求;
2022年2月,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赔偿金额由9,200万元增加至3.82亿元;
2023年5月,深圳创世纪收到本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初1361号],一审判决田某、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北京精雕1,230万元,另承担其他合理开支50万元。
2023年6月,深圳创世纪、田某、北京精雕均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侵犯技术秘密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件历史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的进展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
(二)自判决送达之日起,田某、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自判决送达之日起,除非获得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包括玻璃机在内的数控机床,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包括玻璃机在内的数控机床;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自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或者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见证下,将田某、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技术文档(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予以销毁;
3.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深圳市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