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5:48:06 股吧网页版
创世纪: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邮编: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法律法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创世纪系由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截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2 日在东
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

(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35 号”《关于核准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同意,并经深交所“深证上[2010]158 号”《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创世纪”,证券代码为“300083”。

(三)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480352033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