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克股份”)为原告。
3、涉案金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第三人四川奥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奥克”,公司持有四川奥克87.75% )支付减值补偿款人民币40,918,3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涉及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近日收到了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辽阳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10民初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就成都金石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达”)与嘉業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業石化”)未履行向公司持股87.75%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支付溶剂油装置减值补偿义务的民事纠纷向辽阳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披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辽阳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石达、嘉業石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第三人四川奥克减值补偿款人民币40,918,330.00元,并从2025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奥克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392.00元(奥克股份已预交263,03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金石达、嘉業石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奥克股份负担16,647.00元,予以退还246,392.00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本次诉讼胜诉,将对公司本期业绩具有正面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进诉讼事项进展及后续补偿款给付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执行结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10 民初 1 号)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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