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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董事长朱建明在非证券指定媒体(如成都采访)中披露四川子公司预计盈利2000万元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以下证券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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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 **法规依据**: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如巨潮资讯网)发布,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同时、公平地获取信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不得通过非指定媒体提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 **具体问题**:
- 朱建明在非指定媒体(成都采访)中披露四川子公司预计盈利2000万元,可能导致部分投资者提前获取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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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违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
- **法规依据**:
-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通过法定渠道发布。
- **具体问题**:
- 朱建明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未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且未提供详细依据或说明,可能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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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违反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则**
- **法规依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应通过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重大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渠道提前泄露。
- **具体问题**:
- 朱建明在非指定媒体中披露子公司盈利预测,未通过深交所指定平台发布,可能违反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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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可能涉及内幕信息泄露**
- **法规依据**:
-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 **具体问题**:
- 四川子公司盈利预测属于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朱建明在非指定媒体中披露,可能构成内幕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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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能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如果监管部门认定朱建明的行为构成违规,可能会对其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公司责任**:奥克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可能因高管违规披露信息被要求整改,甚至面临罚款或其他监管措施。
- **投资者索赔**: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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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朱建明在非证券指定媒体中披露四川子公司盈利预测的行为,可能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内幕信息泄露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