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6-002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0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909,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81%。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649,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60,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41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7,365,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1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95,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35%;反对 681,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18%;弃权 1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50,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105%;反对
681,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25%;弃权 1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7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68,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06%;反对 676,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64%;弃权 1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4,1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573%;反对
676,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971%;弃权 1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秦立男律师、闫梅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