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
二、 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4
三、 结论意见...... 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之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恒信东方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恒信东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恒信东方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恒信东方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使用。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信东方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恒信东方本次作废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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