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约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签署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的三方协议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专项用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具体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一类或多类用途以及对应规模,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若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
安全。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配合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情况核查,并提供募集资金流转、使用的必要凭证。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依法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在监管协议的有效期内,除了在监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已与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三方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中的资金,专款专用;
(二)监管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的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
(三)公司应配合监管银行、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及当地证监局调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的使用情况,向检查人员提供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的明细日记账、
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资金存储及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应按照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履行核查、督促和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监管银行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自设立时成立,自账户资金支出完毕并履行相关账户注销手续后终结。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调整等情况,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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