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租赁、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审批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上述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投资金额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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