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9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数码视讯”)于2026年8月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数
码视讯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
一、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
2026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自然人股东马志飞与马越飞联合提交的《关于
提请在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关于制定〈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中长期规划(2026-2028 年度)〉的议案》及相关附
件材料,提请在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中增加审
议前述临时提案。根据马志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马志飞委托马越飞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26 年 8 月 28 日,数码视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数码视讯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2.1.6 条第六款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的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
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1、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系董事会认为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2、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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