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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28 17:57:15 股吧网页版
数码视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数码视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数码视讯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副本与正本相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所并不保证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2.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建立在本所假定公司提供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及信息都是正确、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作为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之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披露。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2026 年 8 月 21 日,数码视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 8 月 22 日,数码视讯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

2026 年 8 月 27 日,数码视讯董事会收到自然人股东马志飞与马越飞联合提
交的《关于提请在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关于制定〈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中长期规划(2026-2028 年度)〉的
议案》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在数码视讯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中增加审议前述临时提案。

根据马志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马志飞委托马越飞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26 年 8 月 28 日,数码视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数码视讯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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