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12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
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5 年 12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
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8 日上午 11: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 15
号 1 幢数码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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