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5 18:37:06 股吧网页版
数码视讯: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数码视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邮编:100022
电话:(010) 6512 9696 传真:(010) 8838 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唐申秋、孙睿出席数码视讯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
路 33 号上地智选假日酒店一层一号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5 年 10 月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志坚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 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 177,659,1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58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