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审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以及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负责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特殊情况下,相关时间节点由董事会秘书重新调整确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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