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等)开办证券投资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证券投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 公司应具有与证券投资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证券投资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