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长期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促进对外投资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障投资的高效性和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仅指对外权益性投资,即公司以让渡自身拥有的资产来获取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重大影响,或达到其他需要,最终达到获取利益目的而作出的行为。不包括基本建设、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及其它非长期性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如子公司章程约定有投资权限且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投资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单笔项目投资金额或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上述投资涉及到资产处置的(包括资产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三种类型),按资产处置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连续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需要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单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8%,全年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5%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批。
第九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与实施
第十条 投资前的调研与预测
(一)投资主体应对项目的原料、产品、技术、劳务等市场的容量、饱和程度、竞争性及其未来趋势进行必要的调研和预测,并作出必要的分析与评价。
(二)投资主体应全面考查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政治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区
域规划、投资优惠政策及能源供应、交通条件等要素,并作出必要的分析与评价。
第十一条 财务效益的评估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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