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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29:05 股吧网页版
数码视讯: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数码视讯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3 层&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12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唐申秋、孙睿出席数码视讯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文件及相关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4 号楼 AB 座和颐至尊-中关村软件园国际会议中心店四层
第二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5 年 5 月 9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志坚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 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 191,929,1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5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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