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12F20250065-4 号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合同》,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公
告前 6 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六)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七)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和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 结余股数 买入/卖出
(股) (股)
2024.12.04 1,200 2,400 卖出
标的公司董事汪 2024.12.09 800 1,600 卖出
陈小素 骏之配偶 2024.12.17 400 2,000 买入
2024.12.24 500 2,500 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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