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26 19:04:15 股吧网页版
*ST宁视: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27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职务。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该届董事会的任期,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内部职权划分和程序要求批准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有权批准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但总经理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流程履行相应评审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其中,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意见,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

(三)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七)关心员工生活;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及/或工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