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7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QY 视讯”
或“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子公司的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级申报,董事会授权制度;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能尽职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文件内容出现重大错
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份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九)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成员由总经理、董事组成。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措施通过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实施,具体问责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扣发资金或工资、罚款、降薪、停职、降职、降级、撤职、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董事会有权将问责决定文件进入被问责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人事档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惩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惩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惩罚金额由内部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惩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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