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27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或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
(三)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应对照本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执行。子公司对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控制的,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相关会议议案/审议事项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式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如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议事项须经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代表应依照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的决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子公司未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出相关股东决定、董事决定、监事决定的程序应参照本制度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审批子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经提交至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股东会,按子公司章程规定进行选举或聘请。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各子公司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接受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应当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有效施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